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抗字,108年度,196號
TCDV,108,抗,196,201909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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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96號
抗 告 人 林森棋 
相 對 人 田大瀧 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裁
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新臺幣3萬6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3萬06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楊忠城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訓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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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