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抗 告 人 胡智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于均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,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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