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08年度,156號
TCDV,108,家救,156,201909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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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8年度家救字第156號
抗 告 人 胡智源 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于均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
院所為第一審裁定,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抗告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。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蔡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念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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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