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08年度,559號
TCDV,108,婚,559,2019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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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559號
原   告 陳重全 
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
被   告 凌翊境 

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,被告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確認婚姻無效、撤銷婚姻、離婚、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 存在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一、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。二 、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。三、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 妻居所地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:原告主張:兩造婚後因故不合分居,原告居住臺中市, 被告居住高雄市,導致兩造婚姻產生重大之破綻。爰依民法 第1052條第2項規定,請求判決離婚。而被告辯稱:兩造之 前共同住所在高雄市,聲請將本件離婚訴訟,裁定移送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本件原告係以兩造分居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臺中市、高雄市,即兩造係分居在臺中市、高雄市,則依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本院與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就本件離婚訴訟,應均有管轄權。準此,被告誤認本院就 本件離婚訴訟無管轄權,而聲請裁定移送管轄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規定,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 淑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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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