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8年度,1296號
TCDV,108,司聲,1296,2019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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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296號
聲 請 人 邱塗金 
聲 請 人 林茹海 
前列邱塗金林茹海共同

相 對 人 謝傳旺 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「銘法法律事務所函」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「銘法法律 事務所函」所示之意思表示,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00號寄送銘法法律事務所函,該信函 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蓋有「招領逾期退回」文字之戳印,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退件信封、律師函、相 對人戶籍謄本各1件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民事 裁定、掛號回執等(以上均影本)為證。
三、本院查: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00號,其是否居住上址,尚有 不明,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明相 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,經該局函覆該址已久未有人 居住,此有該局民國108年9月16日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8003 5654號函附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,是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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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