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317號
TCDV,108,司票,6317,2019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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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317號
聲 請 人 林宏暘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堃田即林建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林堃田即林建澤(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0○0號
  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列「20張」之記載
  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四、確認22張本票利息起迄日為何?
五、提出附表(本票內容)。
六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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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