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309號
TCDV,108,司票,6309,2019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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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309號
聲 請 人 楊秀奇 

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水柳、李文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三十六是否有誤?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。
三、確認請求違約金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(按
 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,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票
  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,故
  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,應不生票據上效力。)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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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