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09號
聲 請 人 楊秀奇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水柳、李文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三十六是否有誤?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。
三、確認請求違約金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(按
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,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票
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,故
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,應不生票據上效力。)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