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042號
TCDV,108,司票,6042,201909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042號
聲 請 人 林建成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麗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