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911號聲 請 人 潘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紘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一、補正聲請人潘美華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