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88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巧藝企業行、簡震欽、邵耐紅准予本票
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巧藝企業行之合法負責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商業登記資
料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簡震欽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邵
耐紅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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