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
聲 請 人 葉于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國偉
債 務 人 陳月雪
債 務 人 陳吳美慧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國偉於民國108年5月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 )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陳月 雪、陳國偉對聲請人負債2,000,000元,已屆民國108年7月 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本 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 │北區 │錦村 │ │211 │1144 │10000分之103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 號 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要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建築材料及用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13364 │臺中市北區錦村│住家用 │五層:80.55 │陽台:10.97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段211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3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北區進化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路578號5樓之6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錦村段13419建號,面積:2070.02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85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