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宗秦
相 對 人 楊進森
債 務 人 楊昇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3年11月04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9,6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 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3年11月2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 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楊昇峰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嗣債務人楊昇峰於民國(下同)103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, 0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23年11月5 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,詎 債務人自108年6月5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 尚欠本金6,467,946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 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 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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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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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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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 大雅區 │ 四德 │ │ 304-3 │ 170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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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 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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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2606│臺中市大雅區四│人行道、店舖、 │一層:72.70 │ │ 全 部 │
│ │ │德段304-3地號│鋼骨造、 │騎樓:38.1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層 │合計:110.85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大雅區神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林南路689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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