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7號
聲 請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
相 對 人 李春瑞
相 對 人 陳宥安
債 務 人 游語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游語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7年5月31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7,44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7年5月27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1%之利 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游語宸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嗣債務人游語宸於民國(下同)107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6 ,200,000元,清償日為122年6月4日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,並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期未履行,即喪失期 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108年4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 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5,913,077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 金等,雖債務人游語宸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將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春瑞、陳宥安,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據、放款戶資料一覽 表查詢、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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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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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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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太平區 │頭汴坑│ │1-1 │ │4112 │全部(李春瑞 │
│ │ │ │段 │ │ │ │ │10分之7、陳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宥安10分之3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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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太平區 │頭汴坑│ │1-2 │ │1668 │全部(李春瑞 │
│ │ │ │段 │ │ │ │ │10分之7、陳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宥安10分之3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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