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7696號
TCDV,108,司促,27696,2019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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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9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張文典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張文典於民國96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帳號:431178018453660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
  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 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   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
   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
   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
   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   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
  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   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
   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
   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   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   。
  ㈡緣相對人張文典於民國98年9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用貸款(帳號:4636705701133504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民國108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7日止未受
   償之遲延利息76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858元。遲延
 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   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
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之借款利息。
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   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   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69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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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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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文典 431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9302元│1780184536│09月 08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608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文典 463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139125│6705701133│09月 08日  │      │六八     │
│  │1元  │504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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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