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9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張文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張文典於民國96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431178018453660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
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
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
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
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。
㈡緣相對人張文典於民國98年9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4636705701133504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8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7日止未受
償之遲延利息76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858元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
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之借款利息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69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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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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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文典 431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9302元│1780184536│09月 08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08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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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文典 463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139125│6705701133│09月 08日 │ │六八 │
│ │1元 │504 │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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