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3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賴暐傑即賴志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
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
務移轉於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賴暐傑分別於093年03月及094年06月間向聲請
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
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
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
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4,542元整、迄
095年04月底積欠案外人309,677元整未為清償(含代
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,雖經聲請人屢
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欠之金額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63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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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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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自民國094年1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19.7│
│ │152615│志勇 │2月04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1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另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14│
│ │ │ │年9月1日 │ │.9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262428│志勇 │6月04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另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百分之14│
│ │ │ │年9月1日起 │ │.9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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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3,000 元整( │ │ │
│ │152615│志勇 │已計入總金額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30,000 元整(│ │ │
│ │262428│志勇 │已計入總金額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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