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7626號
TCDV,108,司促,27626,2019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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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2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莊祐誠 


債 務 人 莊金燈 

債 務 人 張瑞美 

 
一、債務人張瑞美莊金燈莊祐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叁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莊祐誠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
      債務人莊金燈張瑞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
      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8筆,共計新臺幣35萬6
      ,794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
      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
      本息,共分96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
      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
     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      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
      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莊祐誠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
      尚欠本金新臺幣34萬6,13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
      息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
  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
      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莊金燈張瑞美為連帶保證人,
     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626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瑞美、莊│自民國108年0│自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346139│金燈、莊祐│4月29日起  │9月16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誠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月17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瑞美、莊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46139│金燈、莊祐│5月30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誠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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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