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7160號
TCDV,108,司促,27160,2019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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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代 理 人 沈士琦 
債 務 人 黃信銓即黃淞聖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貳元,及其
  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
  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
  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
   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
   ,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
  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
 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  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,及
  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 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 ,
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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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