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8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林濬涵即林淑玫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
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
元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
叁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
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
臺幣壹仟貳佰元。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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