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567號
TCDV,108,司促,26567,2019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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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苗啓明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
   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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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信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