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、苗啓明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
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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