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508號
TCDV,108,司促,26508,2019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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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非訟代理人 卓恩婷 


債 務 人 郭聰億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零壹拾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 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
    0元整,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09月27日至98年09月
    27日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88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
   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
    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
   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
    國94年06月26日,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。
  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(如附證所示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
    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1、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2、帳務資料暨帳務明
  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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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