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非訟代理人 卓恩婷
債 務 人 郭聰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零壹拾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
0元整,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09月27日至98年09月
27日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88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
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
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
國94年06月26日,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。
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影本可稽(如附證所示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釋明文件:1、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2、帳務資料暨帳務明
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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