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286號
TCDV,108,司促,26286,201909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8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
代 理 人 林永發 
債 務 人 葉永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