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271號
TCDV,108,司促,26271,2019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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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7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林靜玟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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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