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255號
TCDV,108,司促,26255,201909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羅榆臻即陳惠君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,
  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零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羅榆臻即陳惠君於民國92年0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
  150,000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
  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
  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8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
  前尚餘433,124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  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 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
  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