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206號
TCDV,108,司促,26206,201909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06號
債 權 人 陳俊廷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崇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帳號822-982949227**34620為債務人蔡崇豪之釋明資
   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