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99號
債 權 人 康振郡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聰斐、陳貴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「貳陸萬」捌仟捌佰元之記載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陳貴春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及相關釋
明資料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