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199號
TCDV,108,司促,26199,2019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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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99號
債 權 人 康振郡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聰斐陳貴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「貳陸萬」捌仟捌佰元之記載是否有
   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  ㈡提出對債務人陳貴春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及相關釋
   明資料。
 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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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