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097號
TCDV,108,司促,26097,2019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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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9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張晴淮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,
  及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張晴淮於民國91年0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
  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  92年0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
  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  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
  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 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
  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
 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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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