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935號
TCDV,108,司促,25935,2019091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
債 權 人 林永松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自來水公司第四區豐原服務處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債
   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  ㈡請提出相關於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2,500,000元之釋明資
   料(如承攬契約),以供本院審核。
 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時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