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
債 權 人 林永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自來水公司第四區豐原服務處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債
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請提出相關於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2,500,000元之釋明資
料(如承攬契約),以供本院審核。
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時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