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
債 權 人 曼姿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立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岳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?因本院依職權查詢當
事人之資料,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,並
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。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
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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