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927號
TCDV,108,司促,25927,2019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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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7號
債 權 人 曼姿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立阜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岳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債權人先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?因本院依職權查詢當
   事人之資料,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資料所示,並
   非如債權人所聲請之債務人。並請提出債務人林岳勳之最
   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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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曼姿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