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719號
TCDV,108,司促,25719,2019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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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嘉鈞即溫宛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為「楊嘉鈞即溫宛萍」抑或「楊嘉鈞即溫苑萍
   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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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