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惠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確認181,900元之計算方式。(是否已包含違約金9,000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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