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
債 權 人 張家榮
債 權 人 林雅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各自債權,需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
)。
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應區分二位債權
人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,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)
㈣提出帳號20221000086549為張家榮無存簿帳戶之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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