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585號
TCDV,108,司促,25585,2019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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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
債 權 人 張家榮 
債 權 人 林雅紋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各自債權,需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
   )。
  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應區分二位債權
   人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,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)
  ㈣提出帳號20221000086549為張家榮無存簿帳戶之釋明資料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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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