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466號
TCDV,108,司促,25466,2019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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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6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債 務 人 張建旺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貳拾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
   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,合併
   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,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
   份有限公司,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。
 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8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約,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。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十四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
   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除
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
   息(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
   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,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
   之利率。),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,嗣因信
   用卡約定條款異動,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
  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。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
   率上限規定,自104年9月1日起,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
   息15%計算。
  ㈢查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9日止,有於特約商店內消費
   簽帳,截至民國108年7月22日止,尚有新臺幣73,020元之
   消費帳款、費用及利息未支付,及其中新臺幣68,355元部
  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迭經催告無效
   。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。
  ㈣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其債務又基於記
   帳消費而發生,事實明確,為此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發給
   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1.信用卡申請書2.約定條款3.消費、費用及利息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46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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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建旺  │自民國108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0%  │
│  │38415 │     │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建旺  │自民國108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8%  │
│  │29940 │     │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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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