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03號
債 權 人 賀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瑞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晉禕、淳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林「晉」禕或林「晋」禕?並請提出
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。
㈡陳報「債務人林晉禕」購買貨品(訂購設備)之相關釋明資
料(如:訂購單)。
㈢確認淳林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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