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41號
債 權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㈢提出債務人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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