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235號
TCDV,108,司促,25235,2019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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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35號
債 權 人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啓晃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「張啓晃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  ㈡確認請求連帶依據為何?
  ㈢提出胡德志為債權人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民國107年9
   月5日協議書代理人之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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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