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150號
TCDV,108,司促,25150,201909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張振森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張振森於民國92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
 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
   07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   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  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   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
  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
   止累計384,771元正未給付,其中116,161元為本金;268,
   039元為利息;5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所示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張振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19180
   1890698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97,194元正未
   給付,其中28,037元為消費款;65,557元為循環利息;3,
  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振森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16161│     │8月2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振森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28037 │     │8月29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