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5101號
TCDV,108,司促,25101,2019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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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


債 務 人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
     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2
     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,316元整,迭經催繳,
     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00、Y250120、Y250121、Y
     253887、00000000。
釋明文件:催繳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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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