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4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廖律涵
債 務 人 廖水順
債 務 人 許鳳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叁拾柒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廖律涵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廖水順、
許鳳玹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,借款本
金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196,878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
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
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
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
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
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108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08月
28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,本案轉列催
收款項日為108年08月29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
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。
㈣詎債務人廖律涵自108年03月01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
迄今尚欠169,0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
人廖水順、許鳳玹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045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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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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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鳳玹、廖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69037│水順、廖律│3月01日起 │8月28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涵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8月29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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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鳳玹、廖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69037│水順、廖律│4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涵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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