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9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陳巽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
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
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
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
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
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陳巽邦於108年3月12日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
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08年3月18日核
貸信用貸款45萬元整,扣除手續費9,000元,代償相對人中
國信託102,032元及匯費30元後撥付338,938元整予相對人陳
巽邦之永豐銀行帳戶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
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8.94%機動
調整計算(證三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應按
月繳付本息,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(信用貸
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)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
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
間之利息。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證四。
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
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
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
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㈣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6月18日止,經聲請人
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至今仍尚欠如
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載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未
償。
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
便。謹狀
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帳戶明細申請書約定書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楊賀傑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69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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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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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巽邦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十 │
│ │438836│ │6月18日起 │7月18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9年0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│ │ │7月19日起 │4月18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 │
│ │ │ │月19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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