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4624號
TCDV,108,司促,24624,2019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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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4號
債 權 人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依臺端聲請狀聲請之原因及事實欄所述,代理船務費用金
   額共計新臺幣107,869元,已支付新臺幣84,043元,二者
   相扣除後應為新臺幣23,826元,與臺端聲請金額新臺幣
   23,836元不符,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並提出本件計算式
   (因後附資料中,二張發票及收據金額加總為新臺幣104,4
   70元,與臺端所述新臺幣107,869元不符)若有誤植,請提
   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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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莉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莉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