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4008號
TCDV,108,司促,24008,2019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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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8號
債 權 人 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梅  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長泰潘莉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掛號郵件回執。㈡提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巷0號3樓之6之未遮蔽建物登記謄本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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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