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3702號
TCDV,108,司促,23702,2019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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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02號
聲請人即
債 權 人 陳應順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錦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陳錦芳發給支付命令,惟其 書狀所記載相對人之住居所為缺漏,亦未表明相對人之保證 人身份是否有誤,暨補正對黃溫嬌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 件。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 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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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