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3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游艷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
一日止,按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一
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
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
元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
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之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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