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25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賴彥君即璦麗莎騏美妍坊即璦麗美妍坊
上異議人即債務人賴彥君即璦麗莎騏美妍坊即璦麗美妍坊因債權
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
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,始提出 異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 官所核發者,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、第518條規定即明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惟本件支付命令業 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送達債務人在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,是 其異議期間應於108年9月16日24時屆滿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惟債務人遲至108年9月17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異議, 此有支付命令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,顯逾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。是債務人聲明異議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