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
原 告 洪世霖
原 告 蔡葦彤
原 告 霍德明
原 告 林家佑
原 告 高靖淳
原 告 張盈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
被 告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,而為辯論終結,自有未合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雅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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