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28號
原 告 賴凱揚
兼訴訟代理 丁明義
人
被 告 天佑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珮淳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裁判費業經本院核 定為新台幣8810元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14日內補正,已記明訊問筆錄在卷(見本院卷152頁) 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足據(見本院卷157 至165頁)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原告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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