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再字,108年度,1號
TCDV,108,再,1,2019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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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再字第1號
再審原 告 賴映岑 
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
再審被 告 枋陳玉霞
      陳松如 
      陳松鑫 
      陳志宏 
      陳建隆 
      陳麗菁 
 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746,419元(依卷附系爭第62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
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2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 
附表: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地號土地:再審原告起訴
   時公告土地現值16,900元/平方公尺×土地面積325.02平
   方公尺×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=2,746,419元(元以下
   四捨五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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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