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務仲裁執行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仲執字,108年度,6號
TCDV,108,仲執,6,2019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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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6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
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、黃榆
驊、謝函蓉黃渝涵黃若淳徐凡凱、徐亦增間聲請商務仲裁
執行裁定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0萬元,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
事件法第13條第5 款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標的金額在
5 000 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,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。茲限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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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