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
上 訴 人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日新
人
法定代理人 陳維君
陳重榮
被 上訴人 佛光山寺
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
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2,2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708,0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廖鳳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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