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539號
TCDV,107,重訴,539,201909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
原   告 吳天祐 

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
被   告 魏啟育(原名魏家生)

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
      陳國華律師
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
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
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