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 告 吳天祐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被 告 魏啟育(原名魏家生)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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