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
原 告 張尹菀
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
黃書妤律師
被 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
被 告 廖惠玲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
複代理 人 王寶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
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
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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